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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923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10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韩旻霞
书 记 员 黄肇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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