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968号 (2)
一、被告人施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丹辉
书 记 员 吴磊佶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