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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8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暂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桂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绰号:XX),男,1993年9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本科文化,亮歌KTV销售,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暂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施裕斌,上海李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顾某,男,山东省微山县,汉族,初中文化,1885梦幻主题KTV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暂住上海市虹口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伟粱,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绰号:XX),男,1994年10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市,汉族,高中文化,金虹桥KTV服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暂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亦,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周某、顾某、韩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在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XX酒店门口附近,走路时不慎与顾某(另案处理)发生肢体碰撞,顾某推搡陈某,引发肢体冲突。陈某及被告人周某、顾某、韩某一方与顾某、贾某、陆某、潘某(均另案处理)一方随即互相随意殴打对方。经鉴定,顾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左手环指末节缺失,构成轻伤(二级);致右拇指掌指关节损伤,构成轻微伤;贾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陈某遭受外力作用致眼部挫伤、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手部挫伤面积6.0平方厘米以上,均构成轻微伤。
同日,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报警在医院等待民警到场,被告人顾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2021年4月19日、6月25日,被告人周某、韩某分别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周某、顾某、韩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陈某至被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陈某与顾某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已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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