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4刑初894号 (2)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周某、顾某、韩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周某、顾某、韩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顾某、韩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周某、顾某、韩某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某、顾某、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虽不构成自首但主动到案,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并获得对方谅解,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且有固定工作;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且已获得对方谅解,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且已获得对方谅解,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韩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且已获得对方谅解,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证人顾某、贾某、陆某、潘某、吕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工作情况、调取证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相关就医记录、监控录像、截图、协议书、谅解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以及被告人陈某、周某、顾某、韩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周某、顾某、韩某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另一人一处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顾某、韩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周某、顾某、韩某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赔偿、谅解情况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