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4刑初894号 (3)
一、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陈某、周某、顾某、韩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芳
书 记 员 吴锦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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