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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26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某,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专科文化,原系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隆公司)环球金融部业务总监,户籍在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周家坊46附1号。2014年7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7月2日被羁押,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代瑞,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金融刑诉(2019)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游某在担任意隆公司环球金融部业务总监期间,于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伙同魏某等人(另案处理)带领团队通过老客户转新客户、组织沙龙、官网宣传完美兑付等公开宣传方式,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债权类、基金类理财产品,并以流动性支持函等向投资人变相承诺保本付息。经鉴定,累计向72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54,12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70,356,422.64元未兑付。另查明,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游某在长沙南站被抓获归案。为证实前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办案说明等;证人谢某、魏某、朱某证言;证人翁某、陈某、冯某证言、兑付宣传单、投资合同、流动性支持函、交易明细等;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南车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游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游某伙同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游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从轻处罚。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游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有部分离职人员的客户挂在游某名下,并非其招募,其所起作用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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