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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6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1986年3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2016年8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6日被羁押,6月8日被刑事拘留,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江某,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6月6日被羁押,6月8日被刑事拘留,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6日被羁押,6月8日被刑事拘留,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2009年8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6日被羁押,6月7日被刑事拘留,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江某、王某、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江某、王某、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9年12月开始,秦某、孙某、刘某2(均已判决)在本市虹口区XX路XX号XX楼的房间内开设“百家乐”赌场。秦某通过与被告人江某联系,由江某为该赌场提供网络“百家乐”赌博的账号、密码并招募操盘手。
自2021年6月开始,被告人蔡某与被告人江某、王某、赵某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蔡某出资租赁本市虹口区XX路XX号XX大厦XX楼XX室,并招揽被告人王某操盘、被告人赵某望风,由被告人江某提供“百家乐”网址、账号密码及赌资,招揽赌客进行网络赌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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