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9刑初649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缴获的赌资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卞 飙
书 记 员 马 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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