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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5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某,男,1967年8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上海鑫鋆运输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暂住本市杨浦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莹,上海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日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及其辩护人刘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柯某于2021年4月5日19时许,驾驶车牌号为沪FXXXXX的白色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本市虹口区大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四平路路口向北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未减速驾驶让行直行车辆,将沿大连路由东向西骑自行车直行的被害人吴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柯某在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吴某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XX支队认定,被告人柯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1年4月5日,被告人柯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110事件单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确认书》、调取的监控视频、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和车辆信息、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柯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柯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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