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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12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7年2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县,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因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
辩护人张远征,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肖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张远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5月,被告人陈某利用被害人王某在虚假股票投资平台投资被骗后急于追回钱款的心理,通过电话、微信多次联系王某,虚构自己可以帮助王某要回被骗款项的事实,骗取王某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在湖北省松滋市XX街XX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公绪龙
书 记 员 祁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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