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6刑初12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X,男,1991年1月13日生,XX,小学文化程度,匠人组合发廊老板,户籍在江西省武宁县清江乡晏头村晏头85号,暂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7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杨XXX在“91网站”以其注册的昵称为“?12345”的账号发布4篇含有淫秽图片的帖子。经鉴定,上述帖子中含有淫秽图片52张,查看总数21万余次。
2021年7月23日,被告人杨X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另,公安机关扣押杨XXX作案使用的移动电话一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X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XXX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杨XXX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证言、网页截图、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到案经过和被告人杨XXX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X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
二、查获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