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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8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桦南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季松,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樊华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蒋某及上海市奉贤区XX中心指派的律师夏娟红、季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向被告人蒋某及网络上不特定人提供其搭建的“暗雷”APP并提供技术服务。被告人蒋某以提供色情服务为由,向被害人推广色情“暗雷”APP,以支付小额费用诱使被害人开通APP包月服务。在被害人支付包月服务的同时,通过后台修改支付金额,将购买YY币或游戏币链接嵌入支付通道,将犯罪所得钱款直接用于购买YY币或游戏币,后通过变现予以分赃。被告人刘某以搭建出售“暗雷”APP方式予以牟利,以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00元至5000元不等价格出售,违法所得29000余元。
2021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蒋某明知从被告人刘某处购买的“暗雷”APP系用于违法犯罪的软件,仍以“渔夫”身份推广牟利。另被告人蒋某购买APP源码及服务器,搭建用于生成仿冒“闲鱼”“转转”钓鱼链接的平台,并将YY币、京东卡、苏宁易购卡购买链接嵌入钓鱼链接。被告人蒋某先后发展金某、王某、李某2等人(均另案处理)为“渔夫”,并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出售牟利。金某、王某、李某2等人在“闲鱼”“转转”平台发布二手物品出售信息,诱使被害人通过其发送的仿冒“闲鱼”“转转”的支付链接付款,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蒋某明知“暗雷”APP以及钓鱼链接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仍出售并提供服务非法牟利,违法所得共计1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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