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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10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费某,女,1988年6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奉贤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1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某犯袭警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奉贤区西渡街道沪杭公路与西闸公路路口北侧处时,因其有交通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西渡派出所民警钟某、邵某及XX队员潘某、刘某、陈某查获。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费某不配合民警执法,并挥拳殴打民警邵某面部,致民警邵某的眼镜破损,后又将民警钟某及XX队员刘某、潘某的手臂抓伤。经鉴定,被害人钟某、刘某均外伤致左前臂擦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潘某右前臂外伤未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钟某、邵某、潘某、刘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残疾人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人民警察证、上海市XX队执勤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费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秦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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