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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10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女,1983年4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桐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1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世永,上海蓝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1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颜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及其辩护人王世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史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哈灵麻将”APP上组建名为“拼水果55,16”的亲友圈,组织他人在“哈灵麻将”APP上赌博,通过每局向“大赢家”收取台费人民币10元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并利用自己微信账号为亲友圈玩家结算赌资,经查证,结算赌资共计人民币350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倪某、刘某、邱某、王某1、赵某、王某2的证言,亲友圈房间截图照片、亲友圈成员微信账号信息、房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史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在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在量刑时一并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采纳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史某减轻处罚的意见,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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