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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1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某。
辩护人于杰,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
辩护人李毅臣,上海泫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某、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某及其辩护人于杰、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毅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间,XX快递公司(以下简称:XX快递公司)加盟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董事长被告人苗某某为完成总公司对快递量的考核指标,授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胡某某重复利用公司之前的旧面单号输入系统进行刷单制造虚假物流信息,并骗取XX快递公司对该部分虚假快递量分发的派单费共人民币53,273.70元。
另查明,被告人苗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二被告人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苗某某、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苗某某、胡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单位提供的数据光盘、U盘、营业执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申通快递特许经营合同、授权委托书、XX快递公司关于菜鸟和京东平台新增电子面单单号段的通知、关于案件情况的补充说明,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申通快递被骗案涉案金额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办案说明、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苗某某、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某、胡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苗某某、胡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均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苗某某的辩护人、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分别以其当事人系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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