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8刑初1064号 (2)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汪爱珍
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书 记 员 刘艳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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