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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6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中专文化,。
辩护人黄立峰、徐彩平,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辩护人黄立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无还款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投资钢材生意,开设“一锅一贴小吃店”需要资金、装修工人出事、违建罚款等事由,以借款名义分别骗得被害人沈某1、姚某、孙某、邵某、王某、姜某、陈某、沈某2人民币7万元、1万元、1.5万元、0.5万元、19万元、0.5万元、0.3万元、1万元,共计人民币30.8万元。被告人马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其他诈骗行为被公安机关传唤;同年3月7日,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上述事实。案发后,马某某与部分被害人达成了还款谅解协议,归还部分钱款,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其历次供述及提供的正在归还各被害人钱款的账单截图,各被害人的陈述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借条复印件、相关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清单、转账截图、微信、借款平台书面材料、谅解书、相关还款谅解协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XX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及收入《证明》、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本案被害人均系马某某亲友,案发后马某某努力工作积极偿还欠款,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建议对马某某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共计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30.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积极退赃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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