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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2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乐某,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1)1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起,王东名、王智俊、黄祺(均已判)在本区XX路XX弄XX城XX号楼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向赌客提供场地、电脑、账号。被告人乐某于2021年1月底参与看场、接待赌客等。同年2月20日,该赌场被现场查获,赌具电脑被扣押,参赌人员杨政、邵红保、董育平等人被行政处罚。被告人乐某于2021年9月1日自行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乐君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金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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