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3刑初12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97年1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兴义市万峰林街道乐立村八组,现住贵州省兴义市。因本案于2021年6月18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始,王文凯、谈健、王志坚(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成立徐州A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徐州B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A公司聘任李某1、樊某(均另案处理)为负责人助理;聘任樊鹏(另案处理)为星探负责人,聘任樊聪、魏冬、张豪宇、施怡显、于齐(均另案处理)等组员招募女主播;聘任李辉(另案处理)等人为超管,聘任李佳伟、刘守双(均另案处理)为厅管,负责管理线下直播厅;聘请刘志强、谭兰琳、陈娜、肖煌彬(均另案处理)为线上直播厅负责人;聘请被告人王某及许某、李某2、王某1、黄某、董某、王某2、邹某、韩某、赖某、曹某、赵某2、周某、唐某、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直播厅主播。B公司设立11个外宣部,聘任郁某(另案处理)为业务主管,雇佣业务员负责在多个网络游戏平台大厅内,假扮美女玩家以处网络情侣、收徒等为幌子吸引被害人,并引流至A公司(火烈鸟公会)在“小小语音”、“哒哒语音”等开设的直播间内,并由A公司的女主播与前述业务员进行对接后,女主播再以谈恋爱、PK、“守护”、业绩不达标将会被开除等幌子,欺骗被害人在语音平台进行充值并打赏。其中,涉案打赏金额中,A公司获利15%;主播获利50%;B公司下属分部获利30%,再由业务员从中获利7%-10%,部长根据组内业务员业绩再分成若干。
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陈亮、孙某等4万余名被害人在上述平台打赏消费共计人民币7,2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王某在火烈鸟公会担任主播(主播名:“退”),诱骗被害人进行充值打赏,共计骗得多名被害人打赏人民币282,555.06元(其中骗得被害人赵某1充值打赏12,688.3元)。
2021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兴义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被害人赵某1、孙某等人的陈述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充值记录、瑞途游充值钻石记录、打赏记录等报案材料及火烈鸟公会后台数据明细表、被害人汇总表等书证,证人李某1、郁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火烈鸟公会后台数据、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金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