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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1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9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途虎养车公司员工,户籍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仁义村陈墩组。因本案于2021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争先,江苏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张争先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8日至2021年4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本区XX路途虎养车修车店工作时,以被害人王某名下的别克汽车符合公司免费更换发动机的活动要求为由,虚构帮助王某报名参加的事实,以垫付发动机费用、税费、验车费等名义,骗取王某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2月5日期间,陈某虚构帮助王某购置一辆大众途观二手车的事实,以保养费、保险费、喷漆费等名义,骗取王某6万余元。
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5月22日期间,陈某虚构将一辆宝马二手车过户至王某名下的事实,且隐瞒自身经济状况,使王某陷入错误认识,以垫付车费、资金周转、开车赔偿、生病住院等借款理由,实际骗取王某16万余元。
2020年8月至案发,王某多次催促陈某解决发动机、二手车相关事宜以及催讨债务,陈某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搪塞。2021年1月10日,陈某归还王某钱款1,500元。
另查明,2021年5月31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以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证人章某1、阮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被害人王某出具的《刑事谅解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节、第二节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第三节指控事实定性有异议,辩称该部分钱款是向王某的借款。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诈骗罪无异议,但提出在案证据不能完整证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诈骗金额,在指控的犯罪金额中有部分属于借款性质,陈某犯罪情节不严重,金额较低,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其父母已退还了大部分钱款并取得了谅解,希望对陈某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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