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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131号 (2)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8日至2021年4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本区XX路途虎养车修车店工作时,以被害人王某名下的别克汽车符合公司免费更换发动机的活动要求为由,虚构帮助王某报名参加的事实,以垫付发动机费用、税费、验车费等名义,骗取王某5万元。
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2月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虚构帮助被害人王某购置一辆大众途观二手车的事实,以保养费、保险费、喷漆费等名义,骗取王某6万余元。
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5月2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虚构将一辆宝马二手车过户至被害人王某名下的事实,且隐瞒自身经济状况,使王某陷入错误认识,以垫付车费、资金周转、开车赔偿、生病住院等借款理由,实际骗取王某16万余元。
2020年8月至案发,被害人王某多次催促被告人陈某解决发动机、二手车相关事宜以及催讨债务,陈某除于2021年1月10日、3月14日先后支付王某1,800元外,其余钱款均未归还,且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
另查明,2021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王某23.9万元,王某对陈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陈某以更换发动机、代购二手车以及借款为由向其骗取钱款共计28万余元,其中,王某陈述,陈某向其声称他正在收购一辆宝马轿车,因为资金不够要向其借2.5万元,会把宝马车过户给其,卖车赚的钱分给其,并许诺这笔借款将从其买的二手车价款中抵扣,其一直催促陈某还钱,但对方始终推脱。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陈某的女友,自2020年7月起同居,陈某原先在嘉定区XX店上班,2020年10月辞职,半个月之后到了浦东银城路途虎养车店上班,2021年初离职后听他说在外接私活,帮人销分、处理违章、验车、做车险介绍人,陈某日常开销主要是买烟、直播平台打赏,二人共同生活期间陈某多次向其借钱,双方还曾使用信用卡消费,但从2021年2月开始自己也离职收入不多,每月只能支付基本额度的还款,至案发尚有数万元欠款未还。交往时陈某说自己是富二代,后来其发现他家境一般。其未说过会变卖自己房产或车帮他还款。
3、证人章某2、阮某的证言,证实陈某原系宝山区XX路途虎养车加盟店(后搬迁至嘉定区XX路江桥万达)的普通技师,2020年10月离职后到浦东新区即XX路XX号途虎养车店工作了一个月再次离职,陈某工作期间收入不高,在离职后有客户投诉说他以免费更换发动机为由让客户垫钱,事实上陈某根本未替客户做过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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