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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0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女,1966年1月8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袭警罪,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宁凤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9日6时许,因出租车司机丁某报警称车内有人打架,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陆某1110指令至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公交车站附近处警。陆某1了解相关情况后,要求被告人吴某一同去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吴某拒不配合,陆某1遂呼叫增援。后增援民警巫某赶至现场并强制传唤被告人吴某,被告人吴某拒不配合并踢踹巫某腹部。被告人吴某当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民警巫某腹部外伤,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民警巫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陆某1、丁某、梁某、赵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验伤通知书,人民警察证,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截图,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吴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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