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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12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X,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XX,本科文化,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住本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辩护人孙方方、赖厚平,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X及其辩护人孙方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至2021年6月间,被告人李XXX使用自己在91论坛网站上注册的昵称“XX”的账号,在该网站发布内容包含有淫秽图片的帖子。经鉴定,李XXX共发布4篇含有37个淫秽图片的帖子,查看数共计1,097,416次。
2021年8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李XXX在本市静安区XX路XX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X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XX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李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葛立刚
书 记 员 谢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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