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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11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某,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XX,小学文化,上海申生出租车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暂住上海市静安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片)。
辩护人施意霖,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犯抢夺罪,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及其辩护人施意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于2021年8月7日凌晨3时许,驾驶牌号为沪DXXXXX的出租车在本市静安区XX路、XX路口搭载饮酒后的被害人吴某,途径至本市静安区XX路、成都北路路口处时停车,被害人吴某手持一部iPhone12移动电话下车并躺在街面上,被告人成某随即下车,为支付车费事宜与被害人吴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成某乘被害人吴某不备,公然夺取其手中的移动电话,并驾车离开。经鉴定,该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6,200元。
2021年8月13日,被告人成某在本市其暂住处被抓获,并在其驾驶的牌号为沪DXXXXX出租车内被查获赃物。被告人成某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及调取的监控视频、户籍资料,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成某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成某定罪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还提出,本案系事出有因,且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成某驾驶牌号为沪DXXXXX的出租车在本市静安区XX路、XX路口搭载饮酒后的被害人吴某,途径至本市静安区XX路、成都北路路口处时停车,被害人吴某手持一部iPhone12移动电话下车并躺在街面上,被告人成某随即下车,为支付车费事宜与被害人吴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成某乘被害人吴某不备,公然夺取其手中的移动电话,并驾车离开。经鉴定,该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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