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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9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某,男,1997年5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原系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城管保安队大队长,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夏慧仙,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郭某,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原系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城管保安队小队长,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付杰,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男,1977年3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原系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城管保安队小队长,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林,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郭某、韩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顾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郭某、韩某及辩护人张付杰、杨林、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夏慧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4日7时30分许,李耀雄(另处)在本区XX镇XX路、XX路口巡逻时发现被害人袁某、吴某违规倾倒垃圾,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被告人郭某、骆某、韩某,被告人郭某、骆某、韩某到现场后,利用城管保安人员身份,以“要上报城管、扣车、罚款”等言语威胁被害人,敲诈勒索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郭某、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某、吴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保安证复印件,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发还物品清单、收条、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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