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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9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
辩护人张钟俊,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
辩护人蔡倩倩,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张钟俊、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蔡倩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杨某、张某的供述,证人任某、陈某、田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截图等,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光盘一张等,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以及照片,随案移送清单,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光盘一张,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以及笔录,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户籍资料等证据指控,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杨某介绍被告人张某,二人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在上海市青浦区分别办理邮政储蓄银行卡或开通配套U盾,于次日一同至山东省烟台市,将两张银行卡及配套U盾、电话卡提供给对方使用,致使诈骗犯罪分子使用被告人杨某尾号8663银行卡收取田某、王某等人被骗资金人民币23万余元,使用被告人张某尾号5199银行卡收取任某、陈某等人被骗资金人民币42万余元。被告人杨某、张某各获利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家属案发后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当庭认罪,家属代为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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