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8刑初982号 (2)
一、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张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追缴。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汪爱珍
人民陪审员 黄承辉
人民陪审员 叶引芳
书 记 员 班凤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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