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928号 (2)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31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胡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巍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吕旭平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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