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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2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1960年2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源,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凤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刘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2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路口闯红灯,被执勤民警邵某发现并拦停。为逃避处罚,被告人赵某趁邵某不备,驾驶电动自行车加速逃离现场,邵某上前拦截,被拖曳倒地致伤。同日,被告人赵某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邵某左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民警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民警邵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执法记录仪录像及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民警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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