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3刑初14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隐贤镇隐贤街道1组38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曾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执业行为先后于2014年6月、2018年5月被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罚款人民币九千元、罚款人民币二万一千元。现因本案于2021年7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已因非法行医行为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二次的情况下,仍自2020年6月起,在其租住的位于本区XX镇XX村XX号XX室内,为他人提供配药、注射等医疗活动。
2021年7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上址采用静脉滴注的方式为患者李某注射头孢呋辛钠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刘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1、江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案件移送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的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结果、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及前科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