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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3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
被告人张某。
被告人郭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张某、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张某、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4月上旬,朱某1(已判刑)为开设赌场,与徐某(已判刑)约定,由徐某、倪某(均已判刑)为赌场选址并安排人员、车辆搭建临时赌博场地、接送赌客并在外围望风。期间,徐某、倪某多次安排被告人沈某至选定的地址搭建临时赌博场地并在外围望风、安排被告人张某、被告人郭某、游某(另案处理)驾车接送赌客。2021年4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查获该赌场。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张某、郭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又查明,被告人沈某于2018年8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8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张某、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朱某1、徐某、倪某、游某、张某、章某、沈某、马某、方某、朱某2、肖某、宋某、陈某、周某、王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机动车详细信息,地图截图,现场照片,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张某、郭某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张某、郭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张某、郭某到案后分别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均系从犯、均属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沈某、张某均系累犯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郭某曾因赌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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