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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989号 (2)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1在本市虹口区江湾医院大厅拾得王某的社会保障卡,后王某1使用该社会保障卡用于支付自身看病及购买药品费用。至5月18日,被告人王某1分别在上海A有限公司四川店、上海雷允上新虹联药房江湾店、上海海江老年医院、上海B有限公司逸仙路店使用王某的社会保障卡消费共计20余次,金额达人民币8800余元,其中医保基金统筹部分共计人民币1900余元。
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1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上海B有限公司逸仙路店使用该社会保障卡购买药品时被店员发现并报警。被告人王某1在民警到场后,自称郑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第一次笔录中称,自己就记得盗刷了3次社会保障卡、金额约人民币1300元,在民警已掌握其盗刷交易记录的情况下,其仍坚称只盗刷了12次,并没有消费过20余次、人民币8800余元,在之后的讯问中,其才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向被害人王某作出全额赔偿。
另,2021年7月16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该案审理期间,本院发现被告人王某1冒用郑某身份的情况,遂将该案退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确认被告人真实身份后,将本案重新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2021年5月18日18时许,其接到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益丰大药房店员电话,询问其是否将社会保障卡借给他人使用,其才知道自己的社会保障卡丢失了。经查询,其于4月20日在虹口区江湾医院最后使用后,再也没有使用过该卡,其后20余笔都是被他人盗刷的。其立即赶至益丰大药房,发现民警已经到场并控制住了一名中年妇女,之后民警将某与店员、中年妇女一同带至派出所调查,其将“随申办”内查询到的盗刷记录提供给民警。
2.证人傅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21年5月18日18时许,其发现一名女子到其工作的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益丰大药房买药付款时,出示的医保卡上的照片与本人不符,遂致电医保卡卡主王某询问是否将卡借给他人使用,王某称医保卡丢失,其遂报警。经辨认,该名女子即为被告人王某1。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1处扣押王某的社会保障卡,并发还王某。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社会保障卡交易明细、收银凭条,证明2021年4月20日15时50分许至案发,王某社会保障卡分别在药房、医院消费共计20余次,金额达人民币8800余元,其中医保基金统筹部分共计人民币19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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