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8刑初9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
辩护人关鹏程,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
辩护人张群,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
辩护人吴荣良、徐丽锦,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
辩护人王禕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聿某。
辩护人胡伟宪、孙毅,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聿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吕某、郑某、罗某、张某2、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21年9月14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关鹏程、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张群、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吴荣良、徐丽锦、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王禕峰、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胡伟宪、孙毅、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张某1、吕某、郑某、罗某、张某2、唐某的供述,证人贾某、桂某、李某、廖某、焦某的证言,厂房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设备改造合同、安全协议,动火证,微信聊天记录,焊工证图片,青浦区华新镇XX路XX号“3.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物证检验所鉴定书、情况说明、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赔偿协议、谅解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指控,2015年2月,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上海B有限公司(现“上海C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XX路XX号厂区内厂房。2020年3月1日,上述二公司与上海D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三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由A公司将该处厂房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D公司,后D公司与聿某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聿某公司”)签订该厂房设备改造合同。2020年3月20日21时04分许,被告人唐某招集临时工吕某2(无电焊资质)、唐某2、廖某、焦某在XX路XX号厂区内第3幢厂房冷藏2区20平台位置处进行施工,因吕某2在该XX层XX层平台原投料位置处进行电焊加固施工时引燃堆积在二层的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吕某2、唐某2死亡,唐某、廖某受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张某2作为聿某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唐某作为聿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报备动火作业时提供虚假材料,雇佣无证人员违规电焊;被告人张某1作为D公司物流中心副总经理,对XX路XX号厂房仓库负有管理责任,其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被告人罗某作为防损安全部经理,现场改造施工中未落实审核安全生产操作事项,对施工现场发现的泡沫箱未作清理;被告人吕某作为规划与工程部经理、被告人郑某作为规划与工程部员工,进行改造项目申报、合同签订时未落实安全审核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述被告人对本起事故发生均负有责任,其中,张某1、罗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1、吕某、郑某、罗某、张某2、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D公司、聿某公司与吕某2、唐某2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吕某2家属人民币150万元,赔偿唐某2家属人民币100万元。吕某2、唐某2家属表示谅解。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吕某、郑某、罗某、张某2、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其中,被告人张某1、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1、吕某、郑某、罗某、张某2、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1、吕某、郑某、罗某、张某2、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追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1、吕某、郑某、罗某、张某2、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1、罗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吕某、张某2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1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某1应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张某1案发时担任集团公司物流事业部P2C物流中心副总经理,负责管理8个业务和职能部门,对XX路XX号厂房仓库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聿某聿某公司现场施工人员无证违规开展电焊作业,因此,聿某聿某公司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张某1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火灾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1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处理,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了解。3、被告人张某1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4、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5、本次事故系意外事件,张某1系初某。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1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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