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8刑初949号 (2)
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还以被告人吕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获得被害方谅解、并非事故的直接责任方、情节较轻、无前科等为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吕某予以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郑某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应承担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的责任,证据不足,理由如下:郑某只是D公司的普通员工,郑某既非涉案改造项目的施工人员,也非改造项目中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郑某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综上,郑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证实上述事实,辩护人提交如下证据:劳动合同书,工资条,本来控股公司OA系统中有关合同审核流程处理图及各级领导签署情况,防损安全业务沟通群聊天记录等证据。
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还以被告人罗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另辩护人还提出聿某聿某公司应与罗某承担同等责任。
被告人张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张某2并非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主体,张某2不参与具体施工和管理,只是负责接洽项目,张某2不是本次事故作业的管理者,不论是招募人员还是现场施工,均是唐某负责,张某2作为前期承包洽谈负责人,并不会对施工的具体事项进行指导,安全教育等工作理应由负责施工的人进行,因此,张某2在本次生产作业中并不属于责任主体,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2、张某2不清楚后期参与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电焊资质,不能因为其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就要对员工所有行为承担全部责任。3、无证焊接并非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无证焊接与重大责任事故之间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上,张某2不具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资格。如果认定其罪名成立,应考虑本案系多因一果致火灾发生、被告人张某2在第一时间前往火灾现场、自愿认罪认罚等因素,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A公司与上海B有限公司(现“上海C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XX路XX号厂区内厂房。2020年3月1日,上述二公司与D公司三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由A公司将该处厂房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D公司,后D公司与聿某公司签订该厂房设备改造合同。2020年3月20日21时04分许,被告人唐某招集临时工吕某2(无电焊资质)、唐某2、廖某、焦某在XX路XX号厂区内第3幢厂房冷藏2区20平台位置处进行施工,因吕某2在该XX层XX层平台原投料位置处进行电焊加固施工时引燃堆积在二层的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吕某2、唐某2死亡,唐某、廖某受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张某2作为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唐某作为聿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报备动火作业时提供虚假材料,雇佣无证人员违规电焊;被告人张某1作为D公司物流中心副总经理,对XX路XX号厂房仓库负有管理责任,其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被告人罗某作为防损安全部经理,现场改造施工中未落实审核安全生产操作事项,对施工现场发现的泡沫箱未作清理;被告人吕某作为规划与工程部经理、被告人郑某作为规划与工程部员工,进行改造项目申报、合同签订时未落实安全审核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述被告人对本起事故发生均负有责任。其中,被告人张某1、罗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1、吕某、郑某、罗某、张某2、唐某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D公司、聿某公司与吕某2、唐某2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吕某2家属人民币150万元,赔偿唐某2家属人民币100万元。吕某2、唐某2家属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张某1、吕某、郑某、罗某、张某2、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贾某、桂某、李某、廖某、焦某的证言笔录,厂房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设备改造合同,安全协议,动火证,微信聊天记录,焊工证图片,青浦区华新镇XX路XX号“3.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情况说明,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赔偿协议、谅解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各被告人均作了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吕某、郑某、罗某、张某2、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均应惩处。其中,被告人张某1、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张某1、吕某、郑某、罗某、张某2、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1、吕某、郑某、罗某、张某2、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吕某、郑某、罗某、张某2、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均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