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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3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
辩护人潘书鸿、谢艺,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
被告人范某。
被告人张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黄某、范某、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21年5月28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潘书鸿、谢艺、被告人黄某、范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周某、黄某、范某、张某的供述、证人季某、王某、李某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搜查笔录,上海市XX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称重笔录、称重照片,丽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丽水市B研究院、丽水市C研究院测试报告,韵达快件跟踪记录、快递面单,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指控: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周某以牟利为目的,从泰国“阿四”(身份待查)处接收其寄送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约20克,后多次伙同他人进行贩卖,其中:
一、2020年9月25日22时许,周某通过黄某居间介绍,同黄某一起驾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151-1临公利医院附近的加油站,在车内以2,8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将约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周某从中获利2,000元,黄某获利800元。
二、2020年10月22日,周某经黄某、范某居间介绍,于当日22时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附近一马路上,将约10克甲基苯丙胺交于范某。后范某经张某居间介绍,在XX路XX号,以7,500元的价格将约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立军(另案处理)。周某从中获利5,000元,黄某与范某从中各获利1,250元。
三、2020年11月6日11时许,黄某根据同周某的事先约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路附近,将周某之前留置在其处的甲基苯丙胺约1克,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周某从中获利1,000元,黄某获利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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