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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391号 (4)
一、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范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周某、黄某、范某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47克及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沈宝琴
人民陪审员 朱慧芳
人民陪审员 陆淡辉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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