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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3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薛丽,上海集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2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薛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至上海市青浦区中国农业银行凤溪支行为自己名下的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后将该结算账户配套材料(包括银行卡、法人章、营业执照、U盾等)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证,邹某等10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后将共计人民币91万余元转入上述账号为XXXXXXXXXXXXX798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其中,2021年7月23日,邹某在上海市青浦区网上投资的过程中被骗后将人民币5,200元转入上述账户内。
2021年8月9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1年11月,被告人陈某自愿补偿被骗人员邹某、刘某2共计人民币55,200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预缴罚金人民币1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证人刘某1、邹某、曹某、陈某1、陈某2、金某、厉某、王某、吴某、刘某2、吕某的证言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信息,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公安部反诈平台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刘某1提供的陈某办理单位结算账户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邹某提供的转账及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收条,转账记录截图,本院的代管款收据,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以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补偿部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且已预缴罚金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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