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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3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使用原先持有的尾号为8661的中国银行卡以及应对方要求至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泾支行办理尾号为3903的浦发银行卡接收赃款,再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将赃款转移到他人指定的账户内。至案发,被告人王某使用上述两张银行卡先后多次转移受害人周某、陈某、刘某、张某、黄某等人被骗钱款合计人民币76,000元至他人指定账号内。
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预缴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证人周某、陈某、刘某、张某、黄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微信账号流水、银行卡流水,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本院的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转移,数额为人民币76,00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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