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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初137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雷某1(,以下简称雷某1),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XXX,护照号码51024XXXX,XXX,国外居住地,现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2021年7月因吸食毒品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涛,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1犯走私毒品罪,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刘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1及其辩护人王涛、翻译人员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21年6月,被告人雷某1在境外网站购买大麻叶供自己吸食,并由境外卖家通过国际邮递渠道将两个邮包寄至中国上海。同年7月22日,被告人雷某1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其住处接收邮包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涉案邮包被依法扣押。经鉴定,上述查获两个邮包内的疑似大麻叶净重112.01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现已依法收缴。被告人雷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入库清单》《称量、取样笔录》《网络购买大麻植株记录以及支付购买大麻植株费用的记录》《毒品国际邮件包裹照片》《投递邮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单》《上海邮局海关进/出境邮件查验记录单》《截获邮寄物品交接记录》,上海XX局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宝山区计量质量检测所的《检定证书》及相关录音录像的视听资料,上海市XX中心的《检验报告》,被告人雷某1持有的《护照》,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雷某1到案后的供述等,认为被告人雷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和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邮递渠道走私大麻叶入境,共计112.0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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