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3刑初137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雷某1(,以下简称雷某1),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XXX,护照号码51024XXXX,XXX,国外居住地,现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2021年7月因吸食毒品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涛,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1犯走私毒品罪,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刘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1及其辩护人王涛、翻译人员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21年6月,被告人雷某1在境外网站购买大麻叶供自己吸食,并由境外卖家通过国际邮递渠道将两个邮包寄至中国上海。同年7月22日,被告人雷某1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其住处接收邮包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涉案邮包被依法扣押。经鉴定,上述查获两个邮包内的疑似大麻叶净重112.01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现已依法收缴。被告人雷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入库清单》《称量、取样笔录》《网络购买大麻植株记录以及支付购买大麻植株费用的记录》《毒品国际邮件包裹照片》《投递邮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单》《上海邮局海关进/出境邮件查验记录单》《截获邮寄物品交接记录》,上海XX局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宝山区计量质量检测所的《检定证书》及相关录音录像的视听资料,上海市XX中心的《检验报告》,被告人雷某1持有的《护照》,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雷某1到案后的供述等,认为被告人雷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和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邮递渠道走私大麻叶入境,共计112.0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雷某1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雷某1犯走私毒品罪的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雷某1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1.雷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2.雷某1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且于庭前预缴罚金;3.雷某1此次走私的大麻叶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小;4.雷某1在上海有固定住处和稳定工作,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恳请法院能够对其宽大处理,判处缓刑,不适用驱逐出境的附加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被告人雷某1两次在境外网站购买大麻叶供自己吸食,并由境外卖家通过国际邮递渠道将单号分别为RN783706380GB和UA139145281HG的两个邮包寄至中国上海。同年7月22日,被告人雷某1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其住处接收邮包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涉案邮包被依法扣押。
经上海XX局称量及上海市XX中心鉴定,上述查获两个邮包内的疑似大麻叶净重112.01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现已由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依法收缴。被告人雷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侦查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上海邮局海关的《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单》《上海邮局海关进/出境邮件查验记录单》《截获邮寄物品交接记录》等书证,与被告人雷某1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雷某1的到案经过等事实。
2.侦查机关调取的《网络购买大麻植株记录以及支付购买大麻植株费用的记录》《毒品国际邮件包裹照片》《投递邮件清单》等书证,上海XX局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与被告人雷某1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雷某1在境外网站购买毒品大麻叶并通过国际邮寄渠道将毒品走私入境等事实。
3.侦查机关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入库清单》《称量、取样笔录》、宝山区计量质量检测所的《检定证书》等书证,相关录音录像的视听资料,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物品,并对涉案毒品进行封存、称量、取样、收缴等事实。
4.上海市XX中心的《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证实涉案毒品检验出四氢大麻酚成分等事实。
5.侦查机关收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雷某1持有的《护照》等书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雷某1的自然身份、劣迹以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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