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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初137号 (3)
6.被告人雷某1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某1向本院缴纳了人民币三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和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邮递渠道走私大麻叶入境,共计112.01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系坦白,庭前预缴罚金,依法可从轻、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毒品被当场查获,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可对被告人雷某1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保障国家对毒品的严格管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1·卡梅隆·迪恩·威廉姆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雷某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夏晓虹
审 判 员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书 记 员 孙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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