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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8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自报),女,1984年5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旻,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亮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辩护人赵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20年7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蔡某某在经营上海A有限公司(已注销,以下简称枫瑙公司)期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拾梦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拾梦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50余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8万余元。拾梦公司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已对涉案发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2.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冯某(另案处理)在经营拾梦公司期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蔡某某收受开票单位为上海B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0余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28万余元。拾梦公司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已对涉案发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3.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孔某(另案处理)在经营上海C有限公司期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蔡某某收受开票单位为上海D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20余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35万余元。上海C有限公司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已对涉案发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4.2019年3月至同年6月,梅某(另案处理)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蔡某某收受开票单位为上海E中心、上海F中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0余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4万余元,且已抵扣。
5.2019年6月至同年12月,马某(另案处理)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蔡某某收受开票单位为上海G中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0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8000余元,且已抵扣。
6.2019年1月,梅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蔡某某收受开票单位为上海H中心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1万余元,且已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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