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866号 (2)
(蔡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谭 丽
书 记 员 包雪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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