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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1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1998年3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XX,户籍在重庆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男,1995年5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XX,户籍在重庆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男,1996年1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XX,户籍在重庆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圣、戴崔冉,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封某,男,2000年7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县,XX,户籍在重庆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梁某、朱某、封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梁某、朱某、封某,辩护人陈圣、戴崔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9日1时许,被告人韩某、梁某、朱某、封某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XX酒吧门口因琐事与刘某2发生肢体冲突。其间,被告人韩某、梁某、朱某、封某拳击、膝击、脚踹刘某2,致刘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2遭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内壁、眶底壁骨折、双侧鼻骨合并鼻中隔骨折等,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2021年8月5日,被告人韩某、梁某、朱某、封某经民警电话联系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梁某、朱某、封某在亲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刘某1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韩某、梁某、朱某、封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沈某、陶某、肖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韩某、梁某、朱某、封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韩某、梁某、朱某、封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韩某、梁某、朱某、封某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梁某、朱某、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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