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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261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沙某,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州市,XX,初中文化程度,系“江海xx”船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到案),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冀庆、谢丽杰,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后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于10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同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怡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某及辩护人张冀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沙某系“江海xx”船实际经营人,其与“老徐”(另案处理)事先约定,由“老徐”联系采砂船、确定采砂位置、支付采砂货款,被告人沙某根据“老徐”指示运送海砂并赚取运费。
2021年3月9日,被告人沙某驾驶“江海xx”船从浙江舟山出海运砂,途中经与“老徐”联系获知接砂经纬度及联系采砂船的电台频道。3月14日,被告人沙某到达指定位置后通过高频电台与采砂船联系,由采砂船在台湾海峡海域(23°19.997′N、118°45.175′E)通过现场抽砂、现场过驳的方式将10,890吨海砂输送到“江海xx”船。过驳完毕后,被告人沙某驾船返回舟山卸砂,途中被宁波A局查获并处罚。2021年4月20日,崇明B局在吴淞9号锚地查获涉案海砂及船舶,当场抓获被告人沙某。经认定,涉案海砂泊水价为人民币693,389元(以下币种相同)。经查,采砂地点未颁发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等证书。被告人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涉案海砂已被拍卖。
另经查明,2021年2月至3月7日间,被告人沙某先后二次按照上述方法前往台湾海峡运砂。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沙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明知采砂方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仍经事先通谋,伙同采砂方擅自采挖海砂,开采的矿产品价值693,389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沙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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