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8刑初13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1]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时某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市场XX区XX号摊位与其雇主张娟发生争执。当日17时50分许,张娟父亲被害人张某(另行处理)及丈夫被害人王某(另行处理)至上述摊位,后被告人时某与被害人张某、王某分别持扫把、凳子等物互殴。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创,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张某头皮擦伤,腰背部外伤,未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时某头部外伤,未构成轻微伤。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曾被劳动教养及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时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时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宝琴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