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0刑初10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男,1986年6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XX,户籍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23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奎、王漫钰,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XX,户籍在江西省抚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23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新星,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女,1987年6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XX,户籍在广东省茂名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23日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红莲,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XX,户籍在江西省九江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23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匡某,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XX,户籍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23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温某徐某崔某李某匡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雅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温某徐某崔某李某匡某,辩护人孙奎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李新星、张红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温某、徐某经合谋,招募被告人崔某、李某、匡某组建网络直播团队,租借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江渡大道75号政务服务中心23楼一房间作为运营场所,在哈尔滨XX有限公司经营的集美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活动。其中,温某、徐某负责团队日常管理,购买被害人微信号,提供银行账户用以接收集美平台转入的分成等,崔某担任女主播,李某、匡某担任键盘手。为非法牟利,温某、徐某团队引流扎某、张某等众多被害人添加键盘手为微信好友,由键盘手根据话术内容以虚假的女性身份假意建立亲密关系,与女主播配合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通过在集美平台付费充值等方式进入加密直播间与女主播交流。在直播间内,该团队又编造需要打赏礼物获取支持赢得PK赛等为由,通过安排人员冒充对手主播进行虚假PK赛的方式,使用集美平台发放的扶持号及免费“集美钻”继续诱骗被害人在集美平台充值打赏女主播,后根据集美平台统计的充值金额获取收益。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