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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008号 (2)
经查,上述团队骗取被害人扎某、张某等人在本市松江区等地向集美平台充值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
2021年6月23日,被告人温某温某徐某崔某李某匡某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涉案手机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温某徐某崔某李某匡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扎某的陈述、被害人张某的被骗情况说明,证人曹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话术剧本内容截图,上海XX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温某温某徐某崔某李某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温某温某徐某崔某李某匡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温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崔某、李某、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温某徐某崔某李某匡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崔某、李某、匡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温某温某徐某崔某李某匡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分别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温某徐某崔某李某匡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五名被告人依法均应予处罚。被告人温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崔某、李某、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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