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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008号 (3)
二、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5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30日,至2023年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韩 慧
人民陪审员 纪 鹰
人民陪审员 汤佳亮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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