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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890号 (2)
辩护人任济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凌某、刘某、陈某、涂某、洪某、王某1、王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案发,程磊(在逃)以注册或收购等方式,实际控制了上海XX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永都(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永都公司”)、盛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盛都公司”)、中喆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下称“中喆公司”)等多家公司,其中盛都公司、中喆公司获得了私募基金牌照,具有发布私募基金资质。程磊在掌控上述公司后,招募员工以XX公司或永都公司的名义,通过电话推销、以老带新、宣讲会等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推销投资产品,代销其他公司的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付息,诱骗他人进行投资。
2013年起,被告人付某、凌某、刘某、陈某、涂某、洪某、王某1、王某2陆续入职XX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等职,负责发展客户、向公众推销理财产品,并按照个人业绩及所带领团队的业绩分别进行提成,分述如下:
2013年被告人付某入职XX公司,2015年成为追梦队团队经理。2019年7月至案发,付某个人吸收资金人民币18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团队吸收资金合计4800余万元;
2013年被告人凌某入职XX公司,2019年成为战神队团队经理。2019年7月至案发,凌某个人吸收资金1100余万元,团队吸收资金合计4600余万元;
2014年被告人刘某入职XX公司,2017年成为飞跃队团队经理。2019年11月至案发,刘某个人吸收资金1000余万元,团队吸收资金合计3600余万元;
2014年被告人陈某入职XX公司,2019年成为冲锋队团队经理。2019年7月至案发,陈某个人吸收资金1900余万元,团队吸收资金合计3200余万元;
2015年被告人涂某入职XX公司,2020年成为群英队团队经理,系刘某下属二级团队。2019年7月至案发,涂某个人吸收资金1600余万元,团队吸收资金合计3100余万元;
2017年被告人洪某入职XX公司,2019年成为启航队团队经理,系凌某下属二级团队。2019年7月至案发,洪某个人吸收资金1000余万元,团队吸收资金合计19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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