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4刑初890号 (5)
一、被告人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凌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涂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洪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王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九、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